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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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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1116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92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928 

 

 

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及《四川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川科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通过市场委托(含合作、转移转化、资助等)方式取得的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项目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工作计划,不得认定为相应的科研业绩,学校不承担监管责任。

列入科研工作计划的横向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下称外来经费)的10%给予配套。配套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外拨经费及校内教职员工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强化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监督与审查。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科研、财务、资产、招标、宣传、保卫、后勤、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资源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可自主组建工作团队、组织项目实施及使用经费等,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洽谈。项目负责人应坚持互利、公正、诚信、自愿原则,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及声誉。

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等进行综合审查。

参与项目竞标(议价)确需学校授权的,意向竞标(议价)人需填写《横向项目竞标(议价)授权申请》,经学校审批,可办理《横向项目竞标(议价)委托授权书》。

第六条  合同商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按学校横向项目合同范本要求,将商定的内容融入合同书中。

(一)外拨经费,是指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将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外包而需拨付至业务承包方的科研协作经费。须在合同中明示外包业务内容、承包单位及外拨经费金额等信息。外拨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经费总额的50%

(二)代购费,是指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项目委托方支付给学校用于代购所有权不归属学校的科研资产的费用。须在合同中明示代购资产名称、预计经费等信息。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合同须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签订,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涉及港、澳、台或国外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简体中文、繁体中文或外文合同文本原件。

项目委托方要求学校预开发票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出后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的时间及方式等。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项目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合同,学校不予签订。

(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等的,或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或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违约金超过外来经费总额的,或学校做担保或用学校财产做抵押的,以及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等的。

(二)虚假合同,或合同无实质性内容等的。

(三)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第八条  项目备案。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银行到款通知等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注明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外来经费数额、配套经费数额、项目组成员等信息。

外拨经费、代购费一律不予配套。

和外单位联合与第三方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将明确注明学校为合作单位、本人为项目组成员的合同及银行到款通知等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方予备案。

第九条  项目变更。横向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予变更。若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并按下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确定学校在职在岗员工为新的项目负责人,经项目委托方、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并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委托方报送工作成果。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委托方索取《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

若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协议》;若同意合同延期的,可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若因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学校违约的,应付赔偿款须在外来经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负。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结题审批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一)项目委托方出具《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的。

(二)合同约定任务虽未完成,但经各方协商已签署《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协议》的。

(三)合同约定任务完成满二年后,项目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的1个月内,将项目合同、《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横向项目验收通过证明》、《横向项目结题审批表》、《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可选)、《横向项目外拨经费审批表》(可选)、《横向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可选)等材料原件,与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研究成果等按顺序汇编成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与结题材料封面(含目录)一起装订、存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财政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需要学校开具票据的,所产生的税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合同已明示经费使用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科目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实行上限控制。

经费预算比例上限

序号

预算科目

最高比例

1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无限制

2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50%

3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无限制

4

劳务费

90%

5

接待费

15%

6

专家咨询费

20%

7

外拨经费

50%

8

其他

10%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变更审批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注:设备费调增需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按下述规定及程序办理。

(一)设备费按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凭票据实报销。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统筹使用。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联系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等,支出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四)接待费。应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按工作餐报销规定及程序执行。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

(五)劳务费。参照表2中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受聘人员应与项目组签订《横向项目人员聘用合同》,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按下述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最高标准(税后)

方式及费用

专家类别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通讯方式

(元/次)

半天

(元/人)

不超过两天

(元/×天)

第三天以后

(元/×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100

3600

1800

18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400

2400

1200

1200

其他人员

900

1500

700

700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七)外拨经费支出按下述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项目外拨经费审批表》,同时将外包业务承包方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外拨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来经费的50%

2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外包业务的相符性及合理性、承包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论证。

3.专家组经论证建议拨付的,项目负责人可与外包业务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4.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5.公示期无异议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转账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应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据实编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资产等部门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清理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经费以备后续支付,并附书面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照《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如实编报《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年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横向项目已结题而尚未支出的外来经费和配套经费的预算经费。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在1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安排用于后续相关科研活动的支出;1年后未使用完的,外来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划拨至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套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鼓励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等创办科技企业,鼓励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被终止的,其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配套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已死亡或失踪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其他成员共同商定使用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配套经费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均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归属权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项目成果完成人的贡献,鼓励和支持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鼓励将项目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对研究成果申请鉴定,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委托方要求保密的项目研究成果,按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执行周期、任务要求及研究特点,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七条 已被认定为科研业绩,并在相关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评选、科研考核或奖励等中使用过的在研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若因人员死亡、失踪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外来经费余额重新核定科研业绩,已核发的绩效支出等由项目组自行协商解决。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须完成项目结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因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等致使外来经费总额或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科研业绩、配套经费,重新认定相关人员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评选、科研考核和奖励等,多发的绩效或奖励等应予追回,学校代缴税费的多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退回。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注销项目,撤销相关人员由此而获得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科研考核和奖励等,追回配套经费及已发放的绩效、奖励等,学校代缴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退回。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项目终止、撤销等导致外来经费被全部撤回的。

(二)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以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

(四)科研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

(五)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研横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在二二一年十月一日之前已签订合同且经费已到账的按原办法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08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9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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